「大手牽小手,夢想延續愛傳承」認助計畫 實施辦法
茲為協助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認定之待認助樂儀旗隊學生
,或突遭變故之樂儀旗隊學生家庭,以專款專用方式,協助其達成出國表演為校為
國爭光之夢想,特訂定本校家長會樂儀旗家長後援會(以下簡稱後援會)「大手牽小
手,夢想延續愛傳承」認助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大手牽小手,夢想延續愛傳承」認助計畫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
執行小組於新學年新任後援會家長委員於第一次後援會會議推選組成,執行小組之
編制為計畫主持人一位及四位計畫執行小組委員。後援會會長為當然執行小組委員
成員,計畫主持人以及另三位計畫執行小組委員由全體後援會家長委員就參與認助
計畫之家長中推選之,惟需包含每個年級家長。
第三條、執行小組會議:
執行小組會議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議決每年之認助對象與認助金額,遇有特
殊認助案例,得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認助方式。
第四條、認助對象:
1. 本校當屆樂儀旗隊學生,經註冊組備案認定符合待認助學生資格,或本校學生事
2. 本校在學學生,惟因特殊原因無法由註冊組正式認定為待認助學生,或因出國表
務處生活輔導組所接受並登記備案之急難救助的對象(申請表如附件一)。
演費用籌措困難,經執行小組以及本校相關單位同意即可列為本計畫之學生。
第五條、認助期間: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認助對象,須於每年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第六條、認助金:
1. 認助對象認助金為當屆出國費用之八成為上限,學生家庭須自備二成。
2. 如遇急難救助或特殊案例,執行小組得考量認助對象之實際狀況而另行規劃額外
加給補助,惟需經執行小組及本校相關單位同意後執行。
第七條、認助人資格:
1. 認助人以本校校友,家長或畢業生家長為主。
2. 接受認助之學生於就業後須自願擔任認助人。
第八條、認助金提撥:
每年出國表演繳費期限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之認助對象,繳納自備款項後,得由
後援會提撥認助金,補足出國表演費用。
第九條、認助人招募:
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以調查表、網路公告及後援會會議向樂儀旗隊家長及校友
解說之方式招募,經登記並確認繳交認助金後整理公告。
第十條、捐款金額:
認助人捐款以新台幣6,000元為一個基本單位,認助人每次至少需認助一個基本單
位,但不限一個單位。認助金需於確定認助後一周內繳清,後援會並開立「大手牽小
手,夢想延續愛傳承」認助計畫專款收據,供認助人列舉申報。
第十一條、公告方式:
本辦法通過後,將公告於後援會網站上。後援會於第一學期開學日後一個月內,公
告去年本辦法專款之收支明細,惟顧及認助對象隱私,將不公布其個人資訊。
第十二條、認助人會議:
執行小組應於第一學期開學日後一個月內召開一次認助人會議,說明本計畫執行狀
況、協助案例以及收支報告,並於會後公布會議紀錄於後援會網站。
第十三條、辦法修訂:
本辦法經後援會會議決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1. 「大手牽小手,夢想延續愛傳承」認助計畫申請表
「大手牽小手,夢想延續愛傳承」認助計畫書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yxcfaCgTPaecFM2RjRFOTFFNXM
「大手牽小手,夢想延續愛傳承」認助計畫申請表 https://drive.google.com/open?id=0By5J1zbllIttMzc4RG9Xb0VKaU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