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107.06.24修訂第四版)

        

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樂儀旗隊家長後援會組織章程(第四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家長會樂儀旗隊家長後援會』

(英文名稱 Parents Support Group for Marching Band & Honor Guard & Color Guard of Taipei First Girls High School, 縮寫 TFGPMHC),隸屬於本校家長會。

第二條  本會成立宗旨:

  1. 協助『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樂儀旗隊』活動及發展。
  2. 鼓勵學生參與正當有益之社團活動,充實生活知能,擴大藝術層面。
  3. 協助學校發掘校內樂儀旗表演人才,開發其多元智慧。

第三條  本會之會務依本章程接受本校家長會之指導、監督及行政支援。樂儀旗

        隊家長後援會(以下通稱本會)會務及活動執行,原則上以「樂儀旗隊家

        長後援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決策單位。唯常態例行工作,委由本會幹部

        會議逕行決定並執行。

第四條  本會會務在本校家長會之下獨立運作,其經費、財務亦採專款專戶專用。

 

第二章 會員

第一條  凡本校在校學生加入樂儀旗隊者,其家長即具有本會之當然會員資格,

        得參加樂儀旗隊家長後援會之會員大會。會員繳納會費後始成為正式會

        員,方能享有本會會員之權利。

第二條  前項所稱家長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以“一位隊員一位家長”為原則。

第三條  本會會員之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事項。
  2. 出席本會舉行之會員大會。
  3. 繳納本會所需分攤之會務費用。
  4.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與其他應盡的義務。
  5. 宣揚本會宗旨,協助本會之會務工作。

第四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

  1. 有參加會員大會的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2. 享有參與本會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3. 得分享本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第三章 組織及工作職責

第一條  本會由本校學生家長會會長擔任榮譽會長。本會置會長一位,於下學期

        樂儀旗隊家長後援會臨時會員大會中,由一年級家長會員選舉產生。任

        期一年,交接時間視當屆後援會會務狀況,由當屆幹部會議討論決定

        之會長若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幹部會議自幹部成員中選舉一人遞補

        之。另設副會長三位(樂隊、儀隊、旗隊家長各一位,由各隊家長會員     

        推選之,出缺時亦同),並有財務組、總務組、聯絡組、文書組、攝錄     

        組、資訊組、活動組、醫護組等8組,各置組長及副組長。以上幹部成

        員由三位副會長協調產生後交由會長發布。每屆會長卸任後,繼續擔任

        輔導會長一年。以上皆為義務無給職。

第二條  榮譽會長工作職責:

  1. 代表本會就相關事務與校方及家長會溝通協調。
  2. 促進本會運作之健全。

第三條  會長工作職責如下:

  1. 綜理本會會務。
  2. 執行本會會員大會決議事項。
  3. 代表本會就會務活動與相關單位及指導老師溝通協調。

第四條  副會長之工作職責如下:

  1. 協助會長推動會務,並於會長不克執行職務時,代理其職務。
  2. 協助本會之各項會務工作。

第五條  財務組工作職責:

  1. 負責本會專戶捐款及各項經費之收支。
  2. 負責帳目登載及財務報表製作。
  3. 負責催繳會費事宜。
  4. 其他會長交辦相關事宜。

第六條  總務組工作職責:

  1. 負責各項採購與維修事宜。
  2. 負責本會各項財產之登記與管理。
  3. 其他會長交辦相關事宜。

第七條  聯絡組工作職責:

  1. 負責各項聯絡事宜。
  2. 負責規劃會員聯絡網及聯絡單製作。
  3. 其他會長交辦相關事宜。

第八條  文書組工作職責:

  1. 負責會議記錄及其他文宣事宜。
  2. 負責各類文書業務。
  3. 其他會長交辦相關事宜。

第九條  攝錄組工作職責:

  1. 負責各次演出及比賽活動影音紀錄業務。
  2. 負責將每屆之影音紀錄集結成光碟片和紀念冊。
  3. 其他會長交辦相關事宜。

第十條  資訊組工作職責:

  1. 負責本會網站之架設與維護。
  2. 負責本會在網路上的宣傳事宜。
  3. 其他會長交辦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活動組工作職責:

  1. 協助樂儀旗隊家長後援會之會員招募以及聯誼活動。
  2. 協助樂儀旗隊籌辦國內外演出及比賽之活動計劃與相關對外聯繫。
  3. 其他會長交辦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 醫護組工作職責:

  1. 負責各次演出及比賽活動醫護工作。
  2. 其他會長交辦相關事宜。

 

第四章 會議

第一條  樂儀旗隊家長後援會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分別召開二次;如遇特殊情

        況,得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議由本會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另邀請榮譽會長及校長指導。會長缺席則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各項決議應經全體正式會員三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

        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

第三條  本會幹部會議成員包括:會長、副會長、各組組長及副組長。得同時通

        知各組組員列席討論。並得邀請指導老師,及樂儀旗三隊隊長各指派該

        隊代表一人參加。

第四條  本會幹部會議決議應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表決通過。

第五條  會長不適任之罷免權行使:

        經會員或幹部成員(雙軌制)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呈報榮譽會長,並

        由榮譽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經全體正式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

        席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即可罷免。

 

第五章 經費

第一條  本會經費、財務採專款專戶專用,公開透明化,並由財務組定期公告收支明細,

在會員大會報告之。

第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 會員繳納之會務分攤費用。
  2. 會員或外界之捐贈。
  3. 以上收入孳息。
  4. 其他。

第三條  本會經費支出:

  1. 本會經費支出原則:
    • 本會辦公及會議支出。
    • 本會會訊及活動支出。
    • 補助學校樂儀旗隊表演所需裝備及配件之費用。
    • 補助學校樂儀旗隊教練費用。
    • 補助學校樂儀旗隊表演活動費用。
    • 其他經會員代表大會或幹部會議決議事項。
  2. 本會財務支出運用及審核程序如下:
    • 凡申請金額在新台幣五萬元(含)內者,由會長核可。
    • 凡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五萬元未滿參拾萬元者,經幹部會議議決通過後,由會長核可。
    • 申請金額超過新台幣叁拾萬元(含)者,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動支。
    • 特殊臨時迫切性支出,得於預算收支有結餘時,提出申請,基本上依上述原則通過後,由會長核可。
  3. 本會每學年應依循上述原則訂定收入及支出項目,編列當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據以運用本會經費。經費收支預算決算表須公告一週,若無異議則視同通過。若有異議,得由幹部會議或專案會議決議後,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討論。
  4. 本會財務收支之管理及監督
    • 本會帳戶以本校家長會名義,在金融機構設置專戶。
    • 本會財務動支,應由當屆會長及財務長共同具名,會同本校家長會會長,才能動支。
    • 每學年會長改選後,會長交接時,由當屆與新任會長及財務長,四人會同辦理財務移交。
    • 本會應由財務長定期編列財務收支報表,經會長鑒核後,向會員大會報告,公佈家長周知。

 

第六章 樂器及儀旗隊設備之採購與維修

第一條  本會增購、更新、租賃或維修樂儀旗隊所需設備等,應由本會會長、副

        會長、財務組、總務組各一人組成採購小組,在諮詢指導老師專業意見

        後研擬辦理。

第二條  本會樂儀旗表演相關設備,應由總務組編造財產清冊,全數捐贈學校。

第三條  本會自有之各項設備及財產,應由總務組編造財產清冊。每學年會長改

        選後,會長交接時,由當屆與新任會長及總務長,四人會同辦理移交。

 

第七章 師資

第一條  每一學期開學前,由樂儀旗隊指導老師提出各隊外聘老師名單,本會會

        員如有合適人選,亦得推薦予指導老師一併提交本會幹部會議討論。決

        議後須送本會會員大會備案。如有必要,得邀請外聘指導老師列席說

        明。

 

第八章 附則

第一條  學期中新加入之會員須繳納會費後,始成為正式會員,方能享有本會會

        員之權利;學期中 如有退隊者,其家長所繳交之會費不予退還。

第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幹部會議通過後,提交本會會員大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並

        送學校及家長會備查。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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