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關懷學生愛心基金」設置實施辦法
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家長會「高關懷學生愛心基金」
設 置 實 施 辦 法
106.2.17生效施行
107.3.30修訂通過
第一條、宗旨
為協助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認定之高關懷學生及家庭突遭變故之學生(以下簡稱「高關懷學生」或「學生」),家長會乃規劃設立「高關懷學生愛心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擬以專款專用方式,協助減輕其生活經濟壓力。為此,特訂定「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家長會『高關懷學生愛心基金』設置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資遵循。
第二條、基金來源
本基金來源為: (1)原「高關懷認助金」專款專用款項及「愛心基金」款項;(2)校內學生家長、老師及校外人士(以下簡稱「認助人」)之捐款。
家長會應開立「高關懷學生愛心基金」專款收據,供認助人列舉申報。
第三條、本基金執行小組
本基金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由新任家長委員於新學年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會議中互相推選組成,執行小組之編制為主持人一位及小組委員四位,家長會長為當然成員之一。
除家長會長之外,各個年級至少須有一位家長委員擔任主持人或小組委員成員。
第四條、認助對象及申請方式
1.認助對象:本校學生因家境清寒(以下簡稱「高關懷學生」)或因家庭突發變故,致生活經濟發生困難者。
2.申請方式:
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由班導或教職員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檢齊申請表中所明列之各項證件或執行小組決議應另行補充之文件,分別於上學期9月30日或下學期3月31日前向家長會提出申請,但家庭突發變故發生在各學期中且逾該學期申請日者,可隨時於該學期結束前提出申請,不在此限。
第五條、高關懷學生認助期間及認助給付
1.認助期間以六個月為一期,分別為(1)十月一日至隔年三月三十一日(2)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2.通過執行小組會議審核之高關懷學生,得每月領取認助金。
3.高三之認助對象以領取至畢業當年度六月份為止。
第六條、認助金及急難救助金
1.高關懷學生每月認助金為新台幣二千元至三千元,由執行小組視實際情況決定之。
2.高一新生符合高關懷認助資格者,除每月可領取之認助金外,並可於入學當學期,領取現金新臺幣五千元之生活津貼一筆。
3.如遇急難救助或特殊案例須撥款資助(統稱「急難救助金」)時,將由執行小組依照家長會相關規定審核之。每位學生在學期間可領取之急難救助金總額度以新臺幣三萬元為上限。
第七條、認助金及急難救助金之發放
1.高關懷認助金於每個月第一週內,由家長會委請本校福利社將認助金存入學生之員生消費卡中,以便運用於餐費、文具、書籍及服裝等生活消費。
2.急難救助金將以現金方式存入開戶人名係為該學生本人或法定監護人之帳戶中。
3.學生有退學、休學、轉學或有其他不適合領取高關懷認助金或急難救助金之情事發生時,執行小組有權隨時終止該高關懷認助金或急難救助金之發放,學生不得據此向家長會主張任何權利。
第八條、執行小組會議
執行小組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以決議該學期之認助對象及認助金額,但遇有特殊認
助案例或情況時,得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並決議解決方式。
第九條、本基金收支執行報告
執行小組應於每學期末之家長委員會議中,說明「高關懷學生愛心基金」執行狀況、以及收支報告,並於會後公布會議記錄於家長會網站。
第十條、訂定及修訂
本辦法之訂定由家長委員會研擬並決議之,其後之修訂亦同。
第十一條、生效及失效
本辦法於民國106年2月17日經家長委員會決議通過,並於同日生效施行。
本辦法生效後,民國96年6月26日生效之「臺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愛心基金設置及申請辦法」,及民國103年4月30日生效之「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家長會『高關懷學生認助計畫』實施辦法」同時失效。
因前二辦法而設置之「高關懷認助金」專款專用款項及「愛心基金」款項同時整併成為本辦法所設立之「高關懷學生愛心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