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一女中家長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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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關懷學生認助計畫

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家長會「關懷生認助計畫」實施辦法 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家長會「關懷生認助計畫」實施辦法 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家長會「關懷生認助計畫」實施辦法
103.04.30 第一次 修訂
103.0 7.03 第二次 修訂
第一條、宗旨 :
茲為協助 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 (以下簡稱本校 )認定之高關懷學生,或突遭變故 認定之高關懷學生,或突遭變故 認定之高關懷學生,或突遭變故 認定之高關懷學生,或突遭變故 之學生家庭,以專款用方式協助減輕其活經濟壓力特訂定 之學生家庭,以專款用方式協助減輕其活經濟壓力特訂定 之學生家庭,以專款用方式協助減輕其活經濟壓力特訂定 之學生家庭,以專款用方式協助減輕其活經濟壓力特訂定 之學生家庭,以專款用方式協助減輕其活經濟壓力特訂定 本校家長會「高關 本校家長會「高關 本校家長會「高關 懷學生認助計畫」實施辦法 (以下簡稱 本辦法 )。
第二條、家長會「高關懷學生認助計畫」執行小組 第二條、家長會「高關懷學生認助計畫」執行小組 (以下簡稱 執行小組 ):
家長會於新學年任委員第一次議推選組成,執行小之編制為 家長會於新學年任委員第一次議推選組成,執行小之編制為 家長會於新學年任委員第一次議推選組成,執行小之編制為 家長會於新學年任委員第一次議推選組成,執行小之編制為 計畫 主持人一位及四執行小組委員。家長會為當然成,計畫 主持人一位及四執行小組委員。家長會為當然成,計畫 主持人一位及四執行小組委員。家長會為當然成,計畫 主持人一位及四執行小組委員。家長會為當然成,計畫 主持人一位及四執行小組委員。家長會為當然成,主持人以及另三位計畫執行小組委員由全體家長就參與認助之中推選 主持人以及另三位計畫執行小組委員由全體家長就參與認助之中推選 主持人以及另三位計畫執行小組委員由全體家長就參與認助之中推選 之,惟需包含每個年級家長。
第三條、 執行小組 會議 :
執行小組 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決之 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決之 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決之 認助對象與金額,遇有 認助對象與金額,遇有 認助對象與金額,遇有 特殊認助案例,得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方式。
第四條、認助對象 :
1. 本校在學生, 本校在學生, 經註冊組備案認定符合高關懷學生資格,並 經註冊組備案認定符合高關懷學生資格,並 經註冊組備案認定符合高關懷學生資格,並 且領取校內外其他補 助款合計 每月 未超過 未超過 $3000 者;或本校學生事務處活輔導組所接受並登記備 或本校學生事務處活輔導組所接受並登記備 或本校學生事務處活輔導組所接受並登記備 或本校學生事務處活輔導組所接受並登記備 或本校學生事務處活輔導組所接受並登記備 案之急難救助需長期關護的對象 (申請表如附件 )。
2. 本校在學生,惟因特殊原無法由註冊組正式認定為高關懷或狀 本校在學生,惟因特殊原無法由註冊組正式認定為高關懷或狀 本校在學生,惟因特殊原無法由註冊組正式認定為高關懷或狀 本校在學生,惟因特殊原無法由註冊組正式認定為高關懷或狀 本校在學生,惟因特殊原無法由註冊組正式認定為高關懷或狀 況需增加其他種類補助項目,經家長會高關懷執行小組以及本校相單位同意即 況需增加其他種類補助項目,經家長會高關懷執行小組以及本校相單位同意即 況需增加其他種類補助項目,經家長會高關懷執行小組以及本校相單位同意即 況需增加其他種類補助項目,經家長會高關懷執行小組以及本校相單位同意即 可列為高關懷認助計畫之學生。
第五條、認助期間 :
每 6個月為一期 (當年四月到九為一期 ;十隔三),於認 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對象得每月領 取金。高三以取至畢業當年 6月份止。
第六條、認助金:
1. 認助對象每月金為新台幣 3,000 元整,將儲存該學生之本校員消費卡以 元整,將儲存該學生之本校員消費卡以 元整,將儲存該學生之本校員消費卡以 元整,將儲存該學生之本校員消費卡以 元整,將儲存該學生之本校員消費卡以 便學生自由運用於餐費、文具書籍及 便學生自由運用於餐費、文具書籍及 便學生自由運用於餐費、文具書籍及 便學生自由運用於餐費、文具書籍及 便學生自由運用於餐費、文具書籍及 制服等生活消費。如遇急難救助或特殊案 等生活消費。如遇急難救助或特殊案 等生活消費。如遇急難救助或特殊案 例需撥款資助,則比照家長會相關規定之金額使用核准權限及流程處理不在此 例需撥款資助,則比照家長會相關規定之金額使用核准權限及流程處理不在此 例需撥款資助,則比照家長會相關規定之金額使用核准權限及流程處理不在此 例需撥款資助,則比照家長會相關規定之金額使用核准權限及流程處理不在此 例需撥款資助,則比照家長會相關規定之金額使用核准權限及流程處理不在此 限。
2. 家長會高關懷執行小組得考量認助對象之其他校內外獎補狀況而另規劃額 家長會高關懷執行小組得考量認助對象之其他校內外獎補狀況而另規劃額 家長會高關懷執行小組得考量認助對象之其他校內外獎補狀況而另規劃額 家長會高關懷執行小組得考量認助對象之其他校內外獎補狀況而另規劃額 家長會高關懷執行小組得考量認助對象之其他校內外獎補狀況而另規劃額 外加給補助,惟需經執行小組及本校相關單位同意後。
3. 逢寒暑假期間 (每年二月 、七八每年二月 、七八每年二月 、七八每年二月 、七八每年二月 、七八),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活所需, , 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活所需, 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活所需, 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活所需, 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活所需, 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活所需, 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活所需, 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活所需, 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活所需, 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活所需, 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活所需例如悠遊卡儲值等做法,惟需經執行小組及本校相關單位同意後。
第七條、認助人資格 第七條、認助人資格 :
認助人以本校家長或畢業生為主。
第八條、認助 金發放儲值 金發放儲值 :
認助期間每個月第一週內將委請本校福利社金位新台幣 認助期間每個月第一週內將委請本校福利社金位新台幣 認助期間每個月第一週內將委請本校福利社金位新台幣 認助期間每個月第一週內將委請本校福利社金位新台幣 認助期間每個月第一週內將委請本校福利社金位新台幣 3,000 元存入學生 存入學生 之員生消費卡中自由運用於福利社。
逢農曆新年當月,每位學生加發台幣 逢農曆新年當月,每位學生加發台幣 逢農曆新年當月,每位學生加發台幣 3,000 元認助金,將由本校學生事務處活輔 認助金,將由本校學生事務處活輔 認助金,將由本校學生事務處活輔 導組通知學生於特定時間內至家長會辦公室領取。
第九條、認助人招募 第九條、認助人招募 :
於每學期開後一個月內以會刊、網路公告校日及透過家代向班級長解說之 於每學期開後一個月內以會刊、網路公告校日及透過家代向班級長解說之 於每學期開後一個月內以會刊、網路公告校日及透過家代向班級長解說之 於每學期開後一個月內以會刊、網路公告校日及透過家代向班級長解說之 於每學期開後一個月內以會刊、網路公告校日及透過家代向班級長解說之 方式招募,經登記並確認繳交助金後整理公告。期 中加入者則以次月起至當到方式招募,經登記並確認繳交助金後整理公告。期 中加入者則以次月起至當到方式招募,經登記並確認繳交助金後整理公告。期 中加入者則以次月起至當到方式招募,經登記並確認繳交助金後整理公告。期 中加入者則以次月起至當到方式招募,經登記並確認繳交助金後整理公告。期 中加入者則以次月起至當到月止每新台幣 2,000 元計算認助金。
第十條、捐款金額: 第十條、捐款金額:
認助人捐款以新台幣 12,000 元認助 6個月為一基本單位,認助 人每次至少需一個基本單位,但不限。認助金需於確定後周內繳清家長會並開立 一個基本單位,但不限。認助金需於確定後周內繳清家長會並開立 一個基本單位,但不限。認助金需於確定後周內繳清家長會並開立 一個基本單位,但不限。認助金需於確定後周內繳清家長會並開立 一個基本單位,但不限。認助金需於確定後周內繳清家長會並開立 一個基本單位,但不限。認助金需於確定後周內繳清家長會並開立 一個基本單位,但不限。認助金需於確定後周內繳清家長會並開立 「高關懷學生認助計畫」專款收據,供人列舉申報。
第十一條、公告方式 第十一條、公告方式 :
本辦法通過後,將公告於家長會網站上。每月 10 日前,公告截至上月底本 辦法專款之收支明細,惟顧及認助對象隱私將不公布其個人資訊。每學期開日後 辦法專款之收支明細,惟顧及認助對象隱私將不公布其個人資訊。每學期開日後 辦法專款之收支明細,惟顧及認助對象隱私將不公布其個人資訊。每學期開日後 辦法專款之收支明細,惟顧及認助對象隱私將不公布其個人資訊。每學期開日後 辦法專款之收支明細,惟顧及認助對象隱私將不公布其個人資訊。每學期開日後 辦法專款之收支明細,惟顧及認助對象隱私將不公布其個人資訊。每學期開日後 辦法專款之收支明細,惟顧及認助對象隱私將不公布其個人資訊。每學期開日後 一個月內,家長會得經由註冊組取高關懷學生資訊並統計公布每年級人數及全校總 一個月內,家長會得經由註冊組取高關懷學生資訊並統計公布每年級人數及全校總 一個月內,家長會得經由註冊組取高關懷學生資訊並統計公布每年級人數及全校總 一個月內,家長會得經由註冊組取高關懷學生資訊並統計公布每年級人數及全校總 人數,以供認助參考。
第十二條、認助人會議: 第十二條、認助人會議:
家長會高關懷計畫執行 小組應於每學期末召開一次認助人議,說明家長會高關懷計畫執行 小組應於每學期末召開一次認助人議,說明家長會高關懷計畫執行 小組應於每學期末召開一次認助人議,說明家長會高關懷計畫執行 小組應於每學期末召開一次認助人議,說明狀況、協助案例以及收支報告,並於會後公布議紀錄家長網站。
第十三條、辦法修訂: 第十三條、辦法修訂:
本辦法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家長會「高關懷學生認助計畫」實施辦法

103.04.30第一次修訂

103.07.03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宗旨

茲為協助台北市立第一女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認定之高關懷學生,或突遭變故之學生家庭,以專款專用方式,協助減輕其生活經濟壓力,特訂定本校家長會「高關懷學生認助計畫」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家長會「高關懷學生認助計畫」執行小組(以下簡稱執行小組)

家長會於新學年新任家長委員於第一次家長委員會會議推選組成,執行小組之編制為計畫主持人一位及四位計畫執行小組委員。家長會長為當然執行小組委員成員,計畫主持人以及另三位計畫執行小組委員由全體家長委員就參與認助計畫之家長中推選之,惟需包含每個年級家長。

第三條、執行小組會議

執行小組會議每學期應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議決每學期之認助對象與認助金額,遇有特殊認助案例,得不定期召開會議討論認助方式。

第四條、認助對象

1. 本校在學學生,經註冊組備案認定符合高關懷學生資格,並且領取校內外其他補助款合計每月未超過 $3000 ;或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所接受並登記備案之急難救助需長期關護的對象(申請表如附件)

2. 本校在學學生,惟因特殊原因無法由註冊組正式認定為高關懷學生,或因特殊狀況需增加其他種類補助項目,經家長會高關懷執行小組以及本校相關單位同意即可列為高關懷認助計畫之學生。

第五條、認助期間

6個月為一期(當年四月到當年九月為一期;當年十月到隔年三月為一期),於認助期間內,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認助對象,得每月領取認助金。高三認助對象以領取至畢業當年6月份止。

第六條、認助金:

1. 認助對象每月認助金為新台幣3,000元整,將儲存該學生之本校員生消費卡,以便學生自由運用於餐費、文具、書籍及制服等生活消費。如遇急難救助或特殊案例需撥款資助,則比照家長會相關規定之金額使用核准權限及流程處理,不在此限。

2. 家長會高關懷執行小組得考量認助對象之其他校內外獎補助狀況而另行規劃額外加給補助,惟需經執行小組及本校相關單位同意後執行。

3. 逢寒暑假期間(每年二月、七月、八月),得改以其他方式補助學生之生活所需,例如悠遊卡儲值等做法,惟需經執行小組及本校相關單位同意後執行。

第七條、認助人資格

認助人以本校家長或畢業生家長為主。

第八條、認助金發放儲值

認助期間每個月第一週內將委請本校福利社將認助金每位新台幣3,000元存入學生之員生消費卡中自由運用於福利社消費。

逢農曆新年當月,每位學生加發新台幣3,000元認助金,將由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通知學生於特定時間內至家長會辦公室領取。

第九條、認助人招募

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以會刊、網路公告、學校日以及透過家代向班級家長解說之方式招募,經登記並確認繳交認助金後整理公告。期中加入者則以次月起至當期到期月止每月新台幣2,000元計算認助金。

第十條、捐款金額:

認助人捐款以新台幣12,000元認助6個月為一個基本單位,認助人每次至少需認助一個基本單位,但不限一個單位。認助金需於確定認助後一周內繳清,家長會並開立「高關懷學生認助計畫」專款收據,供認助人列舉申報。

第十一條、公告方式

本辦法通過後,將公告於家長會網站上。家長會於每月10日前,公告截至上月底本辦法專款之收支明細,惟顧及認助對象隱私,將不公布其個人資訊。每學期開學日後一個月內,家長會得經由註冊組取得高關懷學生資訊並統計公布每年級人數及全校總人數,以供認助人參考。

第十二條、認助人會議:

家長會高關懷計畫執行小組應於每學期末召開一次認助人會議,說明高關懷計畫執行狀況、協助案例以及收支報告,並於會後公布會議紀錄於家長會網站。

第十三條、辦法修訂:

本辦法經家長委員會議決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